2019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原《条例》“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修改为“评判要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在包括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特征”的要求。
就修订后的《条例》,恰可以引用诸葛亮的《知人》篇,从“志、变、识、勇、性、廉、信”七方面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一是问之以是非而观其志。以社会热点问题来考察被考察对象,让其阐述自己的观点,从而判断该被考察对象明辨是非的能力和志向。
二是穷之以辞辩而观其变。提出尖锐的难点问题考察被考察者,其能否就不同的尖锐问题是否能在短时间内做出合理的解释,考察其变通能力。
三是咨之以计谋而观其识。考察被考察者工作期间,在其相应职责范围内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判断他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
四是告知以祸难而观其勇。拟以艰难的任务,详细告知被考察者该任务的实际困难点、困难程度、重要性以及任务失败所需承担的责任,考察被考察者的克服勇气与决心。
五是醉之以酒而观其性。即以美酒试他的品行,现在不提倡饮酒更是杜绝已酒来充当评判标准,但应广泛调查被考察对象在单位中的口碑、在群众中的口碑如何,进而对其性进行评价。
六是临之以利而观其廉。以名、利考察领导干部廉洁的纯洁性,从履历上反应领导干部在基层工作时间长短及其工作所获得的有效成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切实让干部在基层真抓实干不“镀金”,且需对即将提拔的干部进行全面调查,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七是期之以事而观其信。领导干部的信用对政府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领导干部之信与群众对政府部门之认同成正比关系,所以对于干部承诺的事尤其是对百姓群众承诺的事,有无完成,有无在期限内完成,有无拖沓现象,有无推诿扯皮现象等均需长时间的细致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