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平安志愿者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命名为南京市江宁区平安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按照“平安江宁”建设的总体要求,在江宁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精心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江宁区民政局批准注册设立,为平安志愿者提供组织、宣传、发动、培训等服务的各界社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联合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崇尚文明进步,以“志愿服务、共筑平安”为主旨,奉行“平等、互助、奉献、进步”的准则,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发动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平安创建工作,形成“平安创建人人参与、平安和谐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江宁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行业主管、同时接受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的业务指导和江宁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谭园西路15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常年开展平安志愿服务,以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义工服务站点、治安岗亭、地铁站、公交车站等为依托,开展治安巡逻、路面巡查、守望执勤等志愿服务工作;
(二)开展社区治安巡逻守楼护院活动。依托全区各街道、派出所,整合专业巡防队员、交通协管员、各保安服务公司护卫点的保安员,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各街道、社区的民兵和群防群治队伍,各类停车场管理员作为社区平安志愿者,统一开展治安巡逻、守楼护院等社会面防控工作;
(三)开展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知识等宣传活动。依托全区各街道、社区及政法综治工作中心,开展有益于社区居民身心健康的活动,提升城市文明指数;
(四)协助专门机关,组织综治力量开展失足青少年等重点人员、弱势群体的帮助、教育等工作;
(五)组织已纳入“网格化”管理的各种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开展各种社会管理隐患的排查、上报工作,及时发现劝止各种现行违法犯罪行为,减少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收集社情民意、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七)指导街道、社区志愿者组织建设,开展平安志愿者的交流和合作;
(八)承办区综治办委托和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主要力量组成为专业巡防队员、交通协管员、各保安服务公司护卫点的保安员;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各街道、社区的民兵和治安联防队伍;各类停车场管理员;综治网格管理人员;以及满足条件的离退休人员、老党员、社区富余人员、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及其他热心治安工作的积极分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遵守组织纪律,服从指挥,不怕吃苦,言行举止文明;
(四)年龄在18至7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50岁以上可放宽至初中文化程度);
(五)在本区居住一年以上,并具有南京市户籍或持有南京市居住证;
(六)有相对固定的志愿服务时间;
(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八)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志愿者领取《江宁区平安志愿者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身份证(或居住证)和学历证明的复印件,交给相关工作人员;
(二)会同社区管理服务站、社区警务室对志愿者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查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了解志愿者个人、家庭及政治背景等情况,必要时进行面试和身体条件测试,并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同意录用;
(三)在对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合格的基础上,组织上岗开展活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请求志愿者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者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以志愿者或者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 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协调;
(十一)在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补或罢免理事,增补或罢免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十二)聘请本会名誉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个别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或授权副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协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审批;
(五)领导和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六)开展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下设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其中开办费人民币三万元由发起人个人出资。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专门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江宁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草案于2014年11月14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