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定名为:南京市江宁区平安志愿者协会。(简称:本团体)(英文:Nanjing Jiangning Pin An Association of volunteers)
第二条 本团体是按照“平安江宁”建设的总体要求,在江宁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政法委的精心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江宁区民政局批准注册设立,为平安志愿者提供组织、宣传、发动、培训等服务的各界社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志愿精神,以“志愿服务、共筑平安”为主旨,传播新思想,奉献新时代,宣传发动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平安志愿者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平安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形成“平安创建人人参与、平安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共江宁区委政法委员会和江宁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住所:南京市江宁区金箔路776号江宁区综治中心10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常年开展平安志愿服务,以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义工服务站点、治安岗亭、地铁站、公交车站等为依托,开展治安巡逻、路面巡查、守望执勤等志愿服务工作;
(二)开展社区治安巡逻守楼护院活动。依托全区各街道、派出所,整合专业巡防队员、交通协管员、各保安服务公司护卫点的保安员,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各街道、社区的民兵和群防群治队伍,各类停车场管理员作为社区平安志愿者,统一开展治安巡逻、守楼护院等社会面防控工作;
(三)开展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知识等宣传活动。依托全区各街道、社区及政法综治工作中心,开展有益于社区居民身心健康的活动,提升城市文明指数;
(四)协助专门机关,组织平安志愿者开展失足青少年等重点人员、特殊群体的帮助、教育等工作;
(五) 融入“全要素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收集社情民意,开展各种社会治理隐患的排查、上报工作,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及时发现劝止各种现行违法犯罪行为,减少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 建立平安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工作计划,组织策划全区性平安志愿服务项目,推动平安志愿服务社会化,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七) 组织开展理论调研,宣传平安志愿服务文化,开展与有关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合作;
(八)承办区委政法委委托和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本区域内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团体章程并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遵守组织纪律,服从指挥,不怕吃苦,言行举止文明;
(四)年龄在18至7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基本能力;
(五) 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 有相对固定的志愿服务时间;
(七) 个人会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单位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社区平安志愿者工作站提出申请入会,或由专职网格员推荐入会,领取《江宁区平安志愿者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交给相关工作人员;
(二)会同社区平安志愿者工作站、社区警务室对志愿者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查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了解志愿者个人、家庭及政治背景等情况,必要时进行面试和身体条件测试,并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同意录用,并登录“平安江苏APP”注册;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 在对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合格的基础上,组织上岗开展活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服务期间遇到的问题;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 要求本团体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包括:参与平安创建,参与治安防范,调处化解矛盾,帮扶重点人群,收集社情民意,宣传安全知识,参加安保活动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以平安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志愿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设若干办事机构。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级平安志愿者组织负责人和区公安、司法、城管、交通运输、区重点行业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本团体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以及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 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协调;
(十一)在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补或罢免理事,增补或罢免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十二)聘请本会名誉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十三) 接受监事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本团体会长不兼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时,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和义务:
(一)法定代表人行使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时,必须获得理事会的审议批准,否则视为越权无效,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二)经理事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法定代表人无条件配合,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协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审批;
(五)领导和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六)开展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协调等具体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由主管单位中共江宁区委政法委员会派驻。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团体财务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收取单位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专门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9年11月18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